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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落实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


  4、严格监管,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制度。根据国土资发[2008]176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市县土地整理项目和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达到或超出计划任务的,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扣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暂缓受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暂缓批准新上土地整理项目建设。

  四、严格新垦耕地验收备案管理。

  按照新施行的《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新开垦的耕地应依据省厅统一制定施行的耕地验收办法,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县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各市县应按期上报如下备案材料:

  1、基本文件材料。补充耕地项目省级入库或市县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的设计和预算摘要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实施监管报告;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的耕地开垦项目的验收文件等。

  项目验收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新增耕地所在位置、权属;项目主要完成的工程内容、数量;新增耕地来源及新增耕地地类、面积、质量等级;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与占补耕地项目挂钩建设项目内容,及补充任务完成的情况等。同时,出具竣工验收组专家人员签名表;新增耕地土样化验报告单;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核准表;项目实施前后各类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竣工项目核查表;工程质量验收表;新增耕地变更登记确认的有关手续。

  2、基本图件材料。耕地开垦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实施前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竣工图(主要标示、说明工程的布局及完成数量);新增耕地分布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编制实施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说明新增耕地的分布、地类、数量等内容,并附有每个片块新增耕地实测控制点坐标。

  3、基本图像材料。项目建设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其他工程等在工程实施的前、中、后(即过程及成果)的照片、录像等影像资料。

  附件: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略)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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