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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市贸发局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贸发局要会同财政局、环保局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附件1:厦门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工作流程图)。联合服务窗口设在厦门市贸发局(湖滨北路外贸大厦5楼)。
  ⒈市贸发局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⒊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⒋宣传部负责《通知》的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政策内容。
  ⒌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⒍工商局负责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⒎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经发局、交通委、质检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四)车主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符合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黄标车”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附件2:车主申办流程),并提供以下材料:
  ⒈《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⒊《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⒋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⒍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⒎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主);
  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单位车主);
  ⒐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局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贸发局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2010年6月30日以后)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补贴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按照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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