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牵头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科技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制订省级各类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研究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计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指导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