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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24.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25.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在年度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风险、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层管理人员应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
  26.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必要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五、文件归档与管理
  27.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28.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29.各级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
  30.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外,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监管信息主要包括:(1)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2)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3)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4)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5)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6)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六、监管工作的保障
  31.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32.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按要求向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它分析报告,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及时向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
  33.为保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指定专人从事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34.监管人员对承担的监管工作负责,按规定独立做出监管结论,不受非监管人员的干涉。
  35.监管工作人员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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