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报名,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考评审查,分工种、等级统一造册后,将《花名册》、《审批表》一同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复审。
(四)全区各市、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报名,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考评审查后,分职业(工种)、等级统一填写《花名册》,在造册汇总后,分别报所在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将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报名册审查后,分工种、等级统一造册汇总,报所在市人事局审核。其中:高级工以上人员须报自治区人事厅复审。
六、培训与鉴定
(一)工勤技能人员晋级鉴定考评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培训可以采取就地、就近、脱产、半脱产或业余自学等形式。所在单位应为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对脱产集中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时间进行。
(二)公共知识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一并进行。公共知识课程培训教材由人事厅推荐,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教材由劳动保障厅推荐。
(三)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职业技能培训须在取得《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培训结束后,由市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七、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公共常识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全部合格的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制发文件送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确认的主要依据。
八、岗位聘用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必须在人事部门确定的等级并在核准的岗位等级设置范围内进行聘用。允许高等级低聘,不允许低等级高聘。
九、组织及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考评,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广大工勤技能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财政的承受支付能力,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的有序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严密。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