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人发[2008]168号)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考评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考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
晋级考评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7]17号)文件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人发[2007]142号),为了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考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鉴定考评的范围及对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由政府财政统一支付工资的人员。
二、鉴定考评的技术等级
机关事业单位考评的技术等级分别为:初级工(技术五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技术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工(技术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技术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技术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三、申报条件
(一)正常晋级申报条件
1、新录用熟练期满合格的人员,可以申报初级工的考评。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评。
4、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级工,可申报技师的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