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各区县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沿街、“落地”便民接待服务窗口建设,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往来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设立公示栏,列明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已经建成沿街、“落地”便民接待服务窗口的区县,要在完善窗口服务功能、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努力将便民接待窗口建成法律援助的阵地、司法局的门面、党和政府的形象。尚未完成法律援助机构沿街、“落地”接待窗口建设的区县,要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是拓宽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渠道。继续完善落实服务殷实小康工程建设,实施法律援助1+1工程,依托司法所,一乡(镇、街办)建立一个工作站,一村(居)设立一名信息员,在法律援助基层服务网络覆盖面达到100%的基础上,力争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达到70%,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强与工、青、妇、老龄委、残联、信访、劳动保障和法院、派出所、看守所等与困难群众联系密切部门的沟通协调,有条件的地方,要在上述部门设立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联系站(点),开办法律援助服务窗口,设立专门值班人员;积极探索实习律师在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值班制度。暂时没条件的要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联系制度。探索法律援助机构授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公民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依托省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平台,探索开展网上受理申请。
四是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接待咨询、来访,做到文明礼貌、主动热情。来访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做好具体申请工作;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主动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职责范围的,应指导当事人通过其它渠道解决。对疑难问题实行预约解答。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专线。
五是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对于持有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济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就申请事项涉及的案件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实施法律援助“直通车”单位的审查材料。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将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等,纳入重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对于突发事件或较重大的群体纠纷事件,以及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先予受理,事后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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