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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28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议《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按照安监总局全面推行烟花爆竹企业工厂化、机械化、科技化、标准化、集约化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市政府“烟花爆竹企业逐步关闭,有序退出”的工作要求,采取严格标准、严把许可审查、疏堵结合、扶优扶强、淘汰落后等措施,关闭一批工艺技术和安全生产水平落后、生产规模小、管理水平差的企业,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二)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关闭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2家。2009年关闭5家,2010年关闭3家;2011年关闭4家。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关闭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二)依法关闭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关闭。

  (三)阳光关闭原则。关闭工作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

  (四)和谐关闭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困难职工救济救助以及土地复耕、环境治理、周边群众的水电和道路等问题。

  三、重点对象

  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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