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7、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办理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三、整合保留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参与整合煤矿均需提交);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6、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
(二)申请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说明:1、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如变更采矿权人,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确定的主体企业,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办理转让审批。
2、整合后保留煤矿,如不新增煤炭资源,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批复文件,不再划定矿区范围,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3、需要互相调整矿区范围的,不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可以与其它事项一起变更,但必须提交采矿权人双方签订的调整矿区范围协议书和调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如调整中涉及国有大矿资源的,还需有国有大矿出具的同意文件及省国资委同意文件;需要增加煤层或扩大矿区范围的,重新划定矿区范围。
4、为依法有效管理煤炭资源,凡是整合保留的煤矿、增加开采煤层的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必须在换领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补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初步设计及批复)、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批复文件一式三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上述资料分别报送省、市国土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