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物价局依据山西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六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七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定价听证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定价听证工作的领导。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听证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九条 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价听证的,由省物价局组织听证,其中制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授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设区的市、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定价听证。
第十条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定价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听证的事项、依据、理由、时限等。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开展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
委托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行为加强监督与指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听证会实行听证人制度。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