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信体系建设的内容和方式
征信体系建设是通过人民银行依法采集和保存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提供查询服务的活动。征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是征信体系建设的最重要环节。
(一)企业征信信息。企业征信系统征集的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和警示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包括: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财务指标、取得的行政许可、资质情况、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结果等。
良好信息包括:被市、县区及以上行政机关、银行、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记录;按期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的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提示和警示信息包括: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因逃废债务被银行联合制裁的记录,或依法被认定骗税、偷逃税费的情况;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警示信用信息:正在被执行刑罚的;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处以行业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征信信息。个人征信系统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有基本信息、交易信息、公共信息和特别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状况等。
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