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有竞争性的一般工业用地和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用地,可采取政府收储土地的方式,适度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进行水、电、路和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然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直接招商引资。
(六)对项目选址和配套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未纳入当地政府土地收储计划的工业用地,可由项目业主提出用地预申请,根据预申请情况和项目可研情况研究确定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时间和数量,设置必要的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条件后,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对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的扩大工业用地,政府收储工业企业原有用地搬迁置换所需的工业用地等难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情形,可通过“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八)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也可以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采用上述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在签定出让合同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将供地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供地后必须加强监管,改变用地条件的,要收回土地,追究责任。
附件:福建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计算公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福建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计算公式
一、P=P国×N×N1×N2×N3
式中:
P-工业项目宗地出让最低价。
P国-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我省各市、县(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N-产业政策地价修正系数。重点扶持类工业项目取值为70%;一般类工业项目取值为100%;限制类工业项目取值为120%。
N1-用地规模节约地价修正系数。比国家定额指标节省率≥7%的,取值为97%;≥15%的,取值为93%;≥20%的,取值为90%。
N2-宗地容积率提高地价修正系数。比规定容积率提高的数值≥0.2的,取值为97%;≥0.3的,取值为93%;≥0.4的,取值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