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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凡列入各级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以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和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对已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和已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建立农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备案制。项目主管部门要把已立项审批的、当年实施的农业专项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去向、实施单位等情况,在项目安排后的15日内同时报送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项目监管季报制。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农业项目,各项目单位、各乡镇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要按季向区(县)财政局报送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区(县)财政局统计汇总后,报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第十五条 实行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市、区(县)级报帐制。严格遵循农业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农业专项资金禁止截留和挪作它用,禁止不按规定计提项目管理费或奖励性支出,禁止开支机构、人员经费,严禁白条入账和超过20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结算。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和拨付农业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滞拨农业专项资金。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并对违法违纪的移送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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