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细化标准:
1、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情节轻微或者对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较小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情节较重或者对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情节严重或者对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监督和查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四项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细化标准:
1、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能够按照要求改正的,免予经济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或者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
法律依据:
《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查手续。能够在限期内补办的,免予经济处罚;
2、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责令限期补办审查手续。逾期拒不补办,并且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责令限期补办审查手续。逾期拒不补办,并且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不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一、因无罚款规定,不予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毁、散失、擅自转让或者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