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的。
细化标准:
1、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造成的社会影响轻微并且没有非法获利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办理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有非法获利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有非法获利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法律依据: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细化标准:
1、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涉及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国家秘密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涉及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涉及国界线或者国家秘密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
法律依据: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细化标准:
1、经审核批准的地图,一般问题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00元的罚款;
2、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有关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有关国界线、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影响使用效能、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拒不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细化标准: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整改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完全损毁或者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属于国家等级以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完全损毁或者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属于国家等级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