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法律依据:
《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消除影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可以并处3000元的罚款;
2、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情节较重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拒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拒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商业性复制
法律依据:
《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商业性复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擅自对测绘成果进行传播、转让、转借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擅自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商业性复制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法律依据: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第一项 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细化标准:
1、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情节轻微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在限期内收回已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办理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部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在限期内收回已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全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在限期内收回已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