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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六)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七)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执行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行使《执行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细化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不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能够在限期内补办审批手续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补办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不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采取有效措施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停止建立,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停止建立,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细化标准:
  1、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采用,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办理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采用,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采用,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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