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测发[2008]97号)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测绘行政执法行为,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2、《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江西省测绘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测绘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测绘违法行为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合理确定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禁止处罚偏轻偏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全面考虑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得片面考虑某一情节而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七条 随本规则同时下发《江西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本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执行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执行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报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经医疗鉴定,当事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