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两委”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聘用为报账员;
(二)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聘用为报账员;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审核、出纳等相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聘用为报账员。
第十三条 报账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建议原发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解聘、改聘。
第十四条 报账员培训合格证书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审核监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暂行办法,聘用不符合报账员条件的人员从事报账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不予报账。
第五章 培训和教育
第十六条 报账员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参加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等业务培训和教育。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应当支持报账员参加业务培训,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账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报账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 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报账员业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报账员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更新报账员培训、奖惩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报账员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会计人员对财务软件的操作行为,保证电算化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电算化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云南省会计条例》、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能
第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代理机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软件的推广应用,制定全省代理机构会计人员电算化的培训规划及培训内容。
第三条 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检查本辖区内代理机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并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制定本辖区代理机构会计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内代理机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代理机构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乡(镇)财政部门指导代理机构合理设置会计电算化管理岗位,制定岗位工作职责,督促开展电算化工作。
第三章 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会计软件数据出口标准的要求,设置系统运行环境,做好会计软件运行前的系统测试,并制定系统维护实施细则。
第七条 用于会计核算的计算机属专用设备,非指定人员不得使用,不得将计算机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确保数据库文件的安全、完整、真实,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
第九条 代理机构要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如发现不规范操作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制定出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加强服务器工作室的管理,建立服务器操作登记簿,记录操作人、操作内容、操作时间及监督人等内容。
第四章 上机操作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负责人负责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及账套操作权限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