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机构人员培训和教育
第十四条 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参加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等业务培训和教育。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支持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机构人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机构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4小时。
第十六条 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机构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更新机构人员培训、奖惩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加强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以下简称“报账员”)管理,明确报账员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云南省会计条例》、《
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报账员实行聘用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聘用不具备报账员条件的人员从事报账工作。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推荐和聘用为报账员。
第五条 省级财政、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报账员工作,州(市)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地区报账员管理工作,县级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报账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条件
第六条 报账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云南省会计条例》、《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以及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支付;
(三)定期、统一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报账。
第七条 报账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具有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五)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七)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报账员聘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推荐初步人选后,参加县级财政、农业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为报账员;
(二)报账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聘用证书;
(三)报账员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并报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备案。
第九条 报账员聘用期为每三年一届,可连续聘用。报账员解聘后,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条 因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报账员。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报账员在从事报账工作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得随意更换;确需要更换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提出,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并报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报账员实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