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组建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配备相应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加强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管理,指导和督促其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门主要工作职能
(一)负责指导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组建;
(二)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具体业务培训。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能
(一)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三)负责组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负责提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第三章 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七条 机构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对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云南省会计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认真按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无偿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核算;
(三)审查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
(四)及时提供村级会计信息和财务公开内容,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机构服务的主要内容: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和及时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信息。
第九条 机构人员设置及条件
(一)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会计、审核、出纳三个岗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二)在机构从事会计、审核、出纳和会计档案管理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其中,担任总会计的人员应当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并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章 机构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条 会计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账务处理及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核算规范,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
(三)负责装订会计凭证,报送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
(四)负责与出纳人员进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工作,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五)负责监督指导出纳人员的日常业务工作;
(六)其他应由会计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审核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审查核对报账员与代理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审核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稽核会计凭证;
(二)负责本机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安全、完整;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岗位职责,核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
(四)其他应由审核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出纳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村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资金;
(二)负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
(三)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四)其他应由出纳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做到分村进行、分门别类、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电算化会计档案中以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资料等会计资料及软件的备份,严格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科学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