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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切实做好村级债权债务的登记,明确债权债务人,明确债权债务金额,跟踪管理,并向村民公示。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切实做好村级债权清收和债务的偿还,并向村民公示,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时登记入账。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主要项目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款收据,并及时入账,不得坐收坐支或挪作他用。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交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管,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收入款项和白条抵库。
  (四)上级各部门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和物资,资金须通过转账形式汇入统一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开具专用收据,统一核算。接受有发票的物资时,按发票金额入账;接受无发票的物资时,按评估价或参照同类物资的市场价入账。
  第十八条 支出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支出包括: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级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本村实际,视其资金量的大小,分类别确定资金的审批限额,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做到先审批后使用。
  (三)实行印章、签名、公章预留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定审批人所用印章、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以及审批人签字字模,以书面形式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预留。凡无预留印章、签名或公章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有权拒付资金,有权拒绝入账。
  (四)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定期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并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并追回现金,严禁用未经审核的单据抵库。
  (五)各类收支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六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民主理财小组签章、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一律由村报账员办理收支结算手续,其他人员不得插手现金收支。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编。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送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名并盖章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布。
  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为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二)年度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按季向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上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季报须在次月10日前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在次年元月20日前上报。

第六章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统一建立档案,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指定一名熟悉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办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报、季报、年报、其他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涉及农村财务方面的各项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承包合同、经济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严格档案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会计档案的,须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做书面记录。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档案类别分别确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层次,不得擅自缩短,更不得随意销毁。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单,经批准后,派人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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