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会[2009]32号)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规范我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四个配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鄢涛、张燕
联系地址:昆明市五一路164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871-3619535、3637375,传真:0871-3615983
邮编:650021
附件:1.《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3.《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暂行办法》
4.《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拆借其财产。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等;
(二)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四)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农业资产主要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主要包括幼畜、育肥畜、产畜、役畜、饲养的家禽等;林木资产有茶树、果树等经济林木和用材林、薪炭林等非经济林木等,但作为农业资产收获品的农产品,如已收获的稻谷、玉米、水果、茶叶等应作为存货管理,不包括在农业资产范围之内。
长期投资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坚持“四权”不变的管理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后,代理机构必须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必须明确专人管理,按资产的种类建立明细账,分类登记,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