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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四)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十五)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六)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鉴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七)进一步完善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五、强化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

  (十八)对未就业回到原籍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各区县要制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在做好“4050”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征地农转非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保底就业的同时,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十九)加大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生源所在地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离校时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重点帮助,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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