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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

  (三)加强对省外入川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按规定到省建设厅履行入川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或备案已过期的不能在川执业。省外入川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入川备案证后,登记于本代理机构的5名以上专职人员和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2名以上注册执业人员应在川执业,否则视为不再符合入川相应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备案并责令停止在川执业。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应取得招标从业人员资格证并经过相关部门登记后方可执业,任何未取得招标从业人员资格证或虽取得资格证但未登记在有招标代理资格单位的人员均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二)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四川省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应检查从业人员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不能出示或者出示的证书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一致的,监督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组织答疑会或现场踏勘等其他场所执业时应主动或应要求出示从业人员资格证,接受招投标活动其他参与方的监督。
  (三)严格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登记制度。为防止招标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挂靠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凡距初始登记或上一次变更登记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四)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提升招标代理行业整体素质。重点是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廉洁意识。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招标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部门将注销其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管理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191号令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负责该代理业务的登记于本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的有关信息,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前将委托代理合同报项目所在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通过网上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从业人员信息,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入川备案证)不在有效期内或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无效的不予备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准文件的应执行标准文件。招标文件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内容完整、合法,含义明确,前后一致,数据准确;合同条件要责权利明确,约定合法,要求合理;合同形式要规范,在专用条款中要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方式、风险因素、范围和解决办法、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量确认、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内容,不得空缺或约定为由中标人与招标人另行协商。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各项备案材料,上一步没有备案或备案没有通过的不得开展下一步工作。严禁将备案后的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修改后再出售给投标单位,或者出售给不同的投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内容故意不一致,或者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招标文件与出售给投标人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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