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创新,在改进、优化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上,大胆探索,其成果得到充分肯定的;
(三)工作认真负责,服务热情周到,行政许可申请人予以高度称赞并提请给予表扬的;
(四)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受到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通报表扬或表彰的;
(五)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表现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况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年度综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在年终奖励中给予惩戒: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随意退件处理的,受到申请人多次投诉的;
(二)对行政许可申请人不告知理由无故不予受理或受理审批事项不出具回执手续的;
(三)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的;
(四)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故拖延,推诿扯皮,致使超过时限,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的;
(五)因工作疏忽,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人报送的资料、附件,遗漏、丢失或在审批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责任心不强,违反器材、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造成器材、设备严重损坏的;
(八)有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批评的。
第三十八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调离行政审批工作岗位,年度综合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一)业务不熟悉,工作能力差,年度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限时办结率低于90%的;
(二)受到警告劝戒后,仍不能按照限定时间办结审批事项的;
(三)所承办的审批事项差错多,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四)工作态度差,冷落、刁难、训斥、歧视、侮辱申请人或者与其发生吵闹、抓扯的;
(五)不安心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制度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