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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施工企业责任

  第十条 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求相关劳务队伍递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 相关劳务队伍必须具备用工资格,严禁施工企业同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项目公司有权对相关劳务队伍的用工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要在项目部驻地设立《劳动法》、《合同法》宣传栏和农民工维权须知公示牌,帮助农民工了解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维权意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直接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施工企业或相关劳务队伍要与农民工全员签订用工协议,对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算、月支付、月公示制度。施工企业要将每月《农民工工资月结算支付公示表》在项目部驻地和农民工集中地同时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编制《农民工工资月结算支付公示汇总表》。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申报工程计量时必须同时报送自上次计量以后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月结算支付公示汇总表》,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凡不申报《农民工工资清算支付公示汇总表》的,项目公司不得计量支付。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拨付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凡通过其他中介或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律由施工企业直接承担相应的补偿支付义务。

第四章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上访、堵路堵站的,将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追究相关负责人行政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评选当年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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