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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等部门关于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交接工作方案和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一)人员。各公安分局公安专项编制,在编在职且经过市人事局、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民警、工勤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工资统发等人事编制工作事项全部移交市公安局管理。体制理顺后,各公安分局人事管理依照市直机关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二)经费。将应由各区财政负担的各公安分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划转到市财政,并由市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支出。

  (三)资产。将各区公安分局的全部国有资产划转到市公安局管理,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划转手续。

  四、交接办法

  (一)人员编制交接。

  1.市核定各区分局公安专项编制,各公安分局要按照在职民警、在职工勤人员、离退休人员、停发工资人员等不同类别,分别填写《沈阳市理顺城市公安分局管理体制移交人员编制名册》,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编委办、人事局、公安分局审核并报市编委办、人事局、公安局审定后移交市公安局。

  2.各公安分局对移交范围内的各类人员工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按照市直机关统一规定,经市人事局审核后将工资关系移交市公安局。

  3.各公安分局核定各类人员工资发放数据,经市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审定后,纳入市财政工资统一发放。

  (二)经费核定和基数划转。

  1.经费核定。

  (1)人员经费核定。以市人事部门认定的2009年6月2日编制内在职的公安干警、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数为准,按照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核定。

  (2)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核定。按照2006年、2007年、2008年财务决算收入数(不包括中央、省、市的政法专项资金;中央、省基建专项资金、市基建财力和区配套资金)的3年平均数核定。

  2.基数划转。按照核定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数额,剔出上缴的非税收入3年平均数后确定划转基数。

  (三)资产移交。

  在资产移交前,各公安分局对本部门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后,经两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将资产移交市公安局。

  五、交接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公安分局按照移交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交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好交接文件,录入数据,填写各类交接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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