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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纳[2009]6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定于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对本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年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执业个人会员。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4.后续教育课时未达到规定时间;
  5.未足额缴纳会费;
  6.会籍变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调转手续。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5.从本市税务系统退休或辞去公职的公务员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年检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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