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三)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四)原住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选择货币安置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其拟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3人以下每户用地限额为80平方米,4-5人每户用地限额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用地限额120平方米。利用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农村村民向本村集体内村民购买房屋的宅基地,原住宅用地面积和购买房屋宅基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住宅小区建设的,由村委会持下列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完成报件审理,未使用农用地的,依法直接报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使用林地的,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地使用同意书》后再报批住宅小区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提交申请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各户住宅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确需单独建设住宅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旧住宅用地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处置合同及旧宅基地土地证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4、其他相关证件。
各村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之后,应严格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逐级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中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月集中予以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使用林地的,先取得《林地使用同意书》),按季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各户住宅用地面积。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国土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或建设部门发给《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