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积极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要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4、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街道社区要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逐户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加强动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实施就业援助和兑现扶持政策,努力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各类企业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视情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首次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其享受期限可延长至退休。龙政综[2006]15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1、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指导各类职业培训的发展,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2、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规划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技能操作训练和鉴定服务。鼓励、推进各类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进一步组织好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政府表彰奖励制度,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3、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机制,积极探索技师、高级技师培养考核等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用好市、县(市、区)政府专项培训经费,对城乡各类求职者参加就业培训给予一次性的培训补贴,对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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