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解决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工伤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工伤保险条例》、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可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同时,也可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 在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地注册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按本市规定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资料,在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离开本市时,应当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但未办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关不得为用人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用人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