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市民政局、团市委负责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市民政局、卫生局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卫生局负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各县(市、区)要指定专门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 市司法局负责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市公安局配合。
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市民政局负责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市妇联配合。
第三十九条 市教育局负责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市民政局配合。
第四十条 市民政局要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第四十一条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四十二条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解救地所属的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建立专门档案,民政、妇联等部门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
第四十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第四十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并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市综治办配合。
第四十五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在省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严厉打击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效遏制跨国犯罪。至2008年底与流入我市被拐卖妇女儿童主要流出地的市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并上报省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