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13.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二)听证组织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听证。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书面委托,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
1.听证方式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其中,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然后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举行。
2.听证公告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3.听证代表
(1)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2)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4)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5)法律工作者;
(6)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代表人数可根据听证事项确定。重点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人数的1/3。
4.听证信息
(1)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2)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认真核定听证相关资料,对听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听证会相关要求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代表人数不足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决策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调整听证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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