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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二)以跟进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依据《项目合同书》和与投资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在投资机构投资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出资到位后和提供有效凭据后,项目资金依据协议一次或分次拨付。

  (三)以风险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依据《项目合同书》,在投资机构及被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有效完整的投资凭据后,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

  (四)以投资保障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资金分别按一次或三次拨付至“辅导企业”。

  采取投资前资助方式的,依据《项目合同书》,在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出具《辅导承诺书》等有效凭据后,首次拨付资助资金的60%,项目中期目标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的2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资金的20%。

  采取投资后资助方式的,依据《项目合同书》,在投资机构提供有关完成辅导及投资到位的有效凭据后,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退出

  (一)项目执行期满的退出

  引导资金以阶段参股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到期按规定转让后,转让收入纳入引导资金管理使用。

  引导资金以跟进投资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到期按规定转让后,股权退出收入及跟进投资收益的50%纳入引导资金管理使用,跟进投资收益的其余50%用于支付共同投资的投资机构管理费和效益奖励。

  (二)项目执行期未满、提前退出

  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无法实现项目目标时,引导资金有权提前退出,管理中心须及时清算,收回退出的引导资金和引导资金形成的股权投资收益。

  由于投资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有关协议约定履约的,管理中心须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及时清算、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和引导资金形成的股权投资收益。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中心须督促投资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资产变现后收回。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机构的经费业绩进行评价,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可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引导资金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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