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要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可行、成熟、亟需优先的原则。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行政管理中的难点和漏管问题,立法准备工作较为充分的项目,立法计划予以优先考虑。
2.遵循调研前行和公开民主的原则。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要加强前期调研,充分了解项目存在的难点问题,必要时可以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3.遵循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实现立、改、废并重。
4.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对于国家、省正在修订的立法项目,原则上当年度的立法计划不予考虑。
三、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立法项目的征集
每年9月中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市政协有关委员会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书面征集政府立法项目,同时,还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立法项目。
(二)立法项目的汇总
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征集项目的梳理、分类、汇总,并广泛听取汇总项目涉及到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的意见。
(三)立法项目的筛选
对需要立法解决,且在本市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筛选:
1.属于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予以入选;
2.有关本市经济、社会、文化、科技事业发展亟需的,予以入选;
3.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的,予以入选;
4.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工作重点的,予以入选;
5.已列入本市上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或者虽未列入计划但部门已主动调研,调研报告表明确有必要立法,且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予以优先入选;
6.凡国家、省已有明确规定,且操作性较强的问题,或者国家、省正在制定或者修订相关规定的问题,以及通过立法以外的手段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予入选。
(四)立法计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