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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科学编制立法计划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科学编制立法计划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学编制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编制政府立法计划的重大意义

  政府立法是地方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当前,昆明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城市化提升、市场化转型、国际化拓展的关键时期,搞好政府立法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充分认识科学编制政府立法计划的重要意义,用足用好省会城市立法权,通过合理利用地方立法资源,加强创制性立法工作,完善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政府立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建设“富强昆明、活力昆明、文化昆明、生态昆明、和谐昆明”,为实现昆明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法治昆明的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特色和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着力从体制、机制方面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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