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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上资金以人民币支付,以外币出资的项目按完成审核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资金折算为人民币支付。同一引商企业引进多个项目的,分别计算。

  第三条 申请与审核

  引商企业填写《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专项资金申请表》,向引进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经贸局或外经贸局(招商局)提出申请。各市、区经贸局或外经贸局(招商局)在受理后 20个工作日内,对以商引商项目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以及引进项目立项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合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之后在市内媒体或网站公示 7日,并报各市、区政府审批。如无异议,各市、区政府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市本级鼓励以商引商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市、区要按照江发[2009]3 号文件的规定,足额安排鼓励以商引商专项资金。各区兑付的鼓励以商引商专项资金,按年度由市本级与区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分担,结算后应由市本级负担的部分由市划拨给各区。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
  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 情况名称(盖章) 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号码 
法人代表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引进项目  情况名称(盖章) 项目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商注册日期 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号码 
注册资本 税务登记号码 
动工日期 正式投产   (开业)日期 
投产时实际到位投资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 
鼓励申请  情况鼓励方式动工建设奖励□鼓励标准 6‰□鼓励金额 
正式投产奖励□ 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一次性追加□
市、区受理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市(区)政府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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