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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73号 2009年7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组织部、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拟定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宁党发[2009]22号)要求,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检查的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查的内容
  一是检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人员和职责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否明确。二是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内部协调制度、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保密审查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三是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设施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网站、图书馆和档案馆中公开政府信息的设施建设的情况。四是检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的编制和完善情况,利用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向图书馆、档案馆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利用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情况。五是检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要包括:申请渠道是否畅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及答复情况。
  二、检查的时间及方法
  (一)时间安排。
  7月15日至9月30日为自查阶段,各单位对照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不足,并认真进行整改。同时,将自查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2009年9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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