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应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
(五)建设资金
单位租赁房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其中,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市场化租赁宿舍可以由镇、村两级集体投资参与建设,按投资比例分享收益。经济收益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发展集体经济。涉及村级集体投资的,具体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需符合区县、镇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镇政府应对实施方案严格把关,并由建设主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建设标准
单位租赁房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建设部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规定。
单位租赁房项目公建配套建设,参照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有关标准执行。
(七)竣工验收
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竣工备案。
(八)权属登记
单位租赁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单位租赁房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
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单位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单位租赁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不得改变原用途。
三、单位租赁房的使用管理
(一)租赁和物业服务机构
单位租赁房出租经营前,单位租赁房产权单位应成立或委托相应的租赁和物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租赁服务机构”),负责单位租赁房的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标准参照《住宅物业分等服务标准》相关等级设定,并可根据承租人需求,有偿提供相关专项服务。
(二)供应对象
单位租赁房应提供给本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职工租住。具体申请租赁条件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在单位范围内公布。
职工宿舍在本单位职工租住需求基本满足的前提下,可由上级单位调剂使用,安排系统内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租住。
由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建设的,应供应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或来沪务工人员租住。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市场化租赁宿舍,应优先提供给周边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内的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租住。
(三)租期管理
单位租赁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来沪务工人员承租的,应根据其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