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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电子信息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电子信息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为改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式,方便机动车驾驶人,实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子化处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电子信息交通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领取和使用电子信息交通卡。

  二、电子信息交通卡是记载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和记录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累积记分、交通事故等信息,方便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和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复合型智能卡。电子信息交通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三、已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自2009年9月1日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免费领取电子信息交通卡;新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在办证的同时领取电子信息交通卡。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本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电子信息交通卡;因道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接受交通民警调查处理时,应当主动出示电子信息交通卡;因道路交通违法受到罚款处罚时,应当凭电子信息交通卡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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