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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要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二)违反规定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关闭、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核销、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等事项;
  (四)违反规定的其他损害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以及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违规必究;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谁决策谁负责;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与裁量

  第八条 对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通报。
  (二)告诫。
  (三)扣除效益薪酬。
  (四)降职或建议降职。
  (五)免职或建议免职。
  (六)职位禁入。
  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九条 企业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量裁。涉及扣除效益薪酬的,如责任人当年效益薪酬为负数,从次年效益薪酬中扣除,以此类推:
  (一)企业国有资产损失300万元至500万元,给予通报或告诫。
  (二)企业国有资产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扣除责任人当年效益薪酬的30%-50%,并降职或建议降职。
  (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扣除责任人当年效益薪酬的50%至100%,并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5年内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
  第十条 在企业决策过程中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发生资产损失后故意瞒报,或在省政府国资委组织专项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包庇同案人员甚至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违规决策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成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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