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国资监察〔2008〕147号)
各所出资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5日省政府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决策中的责任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所出资企业中下列管理人员:
(一)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副总裁);
(二)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三)列入企业领导班子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
上述企业负责人离任后,经查实原任职期间因违规决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仍按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决策失误,是指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相关制度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出资人及所出资企业所有的其他权益发生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