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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会员必须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注册资金应在20万元以上。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山东省投资企业应积极加入山东省的相关行业协会。

  第八条 异地商会只能由单位发起。发起单位应符合异地商会会员条件,具备一定规模、实力、影响力和行业、地域代表性,有最近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发起单位数量不少于7个,其中3个以上发起单位的注册资金数量应在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发起成立异地商会,发起人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关于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的申请书;

  2、全省性异地商会原籍省级经济合作业务主管部门的协商文件;

  3、发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拟成立异地商会《章程》(草案);

  5、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 异地商会须有独立的办公住所,不得设在会员企业内。

  第十一条 异地商会的注册资金和筹备期间的费用由发起单位平均承担。

  第十二条 异地商会得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若在批准筹备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能有效开展筹备工作或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协调、指导和管理,不能按期完成筹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筹备。

  第十三条 筹备成立的异地商会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30日将会议议程,《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报批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全体会员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异地商会筹备工作结束后,需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负责人名单等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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