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名牌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林产〔2008〕108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浙江省名牌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浙江名牌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名牌林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加强对浙江名牌林产品的监督管理,实施林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浙江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林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浙江名牌林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浙江名牌林产品”标志的林产品。
第三条 浙江名牌林产品的培育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机制。
第四条 浙江名牌林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浙江名牌林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浙江名牌林产品认定委员会(下称:认定委),负责浙江名牌林产品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认定委由省林业厅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级各林产协会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负责浙江名牌林产品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浙江名牌林产品的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负责,评审专家组成员由认定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浙江名牌林产品的组织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条 申请浙江名牌林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址在浙江省境内;
(二)有健全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