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培训范围应包括所有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的人员,使其了解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报告程序和处置原则。实验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新员工应接受充分的上岗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验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进行实验活动情况,制定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五)生物安全事件处置的监督与检查
市和区县卫生局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各实验室设立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建设、物资储备、人员培训与演练、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时能够科学、有效、快速的处置,保障我市公共卫生安全。
附件: 1.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
2.各部门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置任务表
附件1:
北京市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
(初次报告)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件基本信息
| 事件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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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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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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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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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或暴露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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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发 生 情 况 描 述
|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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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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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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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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