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既着眼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政府意图,又要按照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规范政府的投融资行为,不断降低融资成本和控制投资风险,逐步提高投融资效益,实现国有“四资”滚动发展。2.坚持打破部门界限配置资源。政府有关部门要有全局观念,积极配合,统一整合国有“四资”,搭建大平台、实现大融资。3.坚持政府投融资体系的开放性。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种子资本作用,积极引导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参与政府各类投融资平台建设,通过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运营模式、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提升我省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行效率。4.坚持稳步推进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经济理论和具体实践相结合,方向目标和现实可行性相结合,审时度势,先急后缓,按照投融资平台的功能定位,宜分则分,宜合则合,积极稳妥推进投融资平台建设。
(三)管理体制。要按职能和目标建立完善投融资机构的管理体制。投融资机构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双重管理、双重考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资产管理部门受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负责资产监管。其中,金融、事业性投融资机构由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及资产监管职责,其他投融资机构由国资部门履行出资人及资产监管职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注入的投融资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四)运行机制。1.建立健全投融资机构的投资决策机制。各级政府要成立投融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相关问题的协调和组织考核等方面工作,并确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及投资方式。2.建立资产注入机制。通过财政资本金注入、政府偿债、财力注入等方式,不断增强投融资机构资金实力,保障政府投融资体系持续发展。一是建立财政资本金注入机制。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以其投资项目最终形成的产权和股权,经省政府批准后,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对投融资机构国有资本金的增量投入。二是建立政府偿债机制。对投融资机构因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融资任务而发生的亏损,先由投融资机构的经营性收入进行弥补,缺口部分由投融资机构主管部门编制债务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有计划地还本付息。三是财力注入。投融资机构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各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及路桥收费等规费收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通过支出预算安排,注入到相应的投融资机构,壮大投融资机构资金实力。3.建立投融资机构资本退出机制。投融资机构要在条件成熟时,择机从所在的领域和行业退出,将其持有的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在资本市场进行流转和变现,达到将资产、资源转变为资金,将资金转化为资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投融资机构的国有资产应当在规范、权威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转让,逐步退出。以省级现有产权交易机构为主体,逐步整合省内产权交易系统,加快建设我省统一有序、权威的产权交易平台,为省属国有资产重组、转让、退出提供规范有效的服务。4.积极探索科学的投融资机构考评机制。对政府投融资机构实行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主要以其带动的社会投资规模为考核目标。投融资机构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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