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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暂行)


  七、关于现场核查的内容和标准。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采取按照申请人申请的经营项目和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将现场核查场所划分为两类三级(A1、A2、A3和B1、B2、B3)。核查内容为“场地环境、设备设施、人员要求、制度要求”四个部分;核查评价标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核查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核查内容的具体项目全部评价为“符合”,现场核查结果为“合格”;评价为“基本符合”可纳入“符合”范围,但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有“不符合”项目,由确定现场核查结果“不合格”。

  八、关于食品经营场所地址。食品流通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核定到门牌号(房间号);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经营场所核定到“村”,并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一致;其他无具体门牌号的标明方位或参照物。

  九、关于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许可准予时间开始计算;办理许可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新办理年份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十、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由省局统一印制,由各市、地局到省局领取。印制计划由各市、地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向同级财务部门提交,申报和领取工作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

  空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日常使用管理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应指定专人加强管理,废弃的须经核发许可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销毁。

  十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文本印制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文本由省局统一印制,由各市、地局到省局领取。印制计划由各市、地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向省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提交,发放、领取和管理工作由各级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十二、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发放人员应对制作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与核准事项进行核对;对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人员要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和《准予许可通知书》后,方可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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