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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暂行)


  登记机关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经营范围内容,在名称预先核准信息“经营范围”栏内分别录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新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申请人;已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合作社为申请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关于申请材料书式审查。书式审查内容包括: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与食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和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 “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六、关于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的程序。为确保食品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条件,我省对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实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制度。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直接指派人员也可委托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及垦区工商局分局进行现场核查。

  实施委托现场核查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从工商系统综合业务网络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平台或其他方式下派任务,受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股)在接受派送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情况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报送。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在受理食品流通申请进行书式审查后,应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认真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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