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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暂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暂行)
(黑工商发〔2009〕167号)


为认真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范围。在我省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指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各类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食杂店、集中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经营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关于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工作由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及省垦区工商局分局负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必要时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在省、市(地)级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及省垦区工商局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已取得营业执照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及省垦区工商局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重新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及省垦区工商局分局提出申请,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工作由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及省垦区工商局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承担。

  当地政府设置行政审批集中办公场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应进入该场所。

  三、关于食品流通许可名称预先核准。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工商机关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或省垦区工商局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在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营范围”栏内填写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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